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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08 来源: 产品中心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司法部制定印发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28条,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总体要求,配发范围、种类、标准,以及预算定额、气候区域等进行了规范。一是统一制服和标志式样。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服式样完全统一,主体元素、标志规格以及布局完全统一,不同执法队伍通过标志中的名称和图案加以区分,完全解决长期以来不同执法部门着装五花八门的问题。二是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重点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内勤人员,避免着装中的“大锅饭”现象。三是改进着装管理方式。采取按规定的种类、标准统一换发与个人在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严格自主选配的管理规定,使之更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避免福利化倾向。四是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明确制服和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取消此前由个人负担制服工料费30%的规定。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十三条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数的限制。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年数的限制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年数的限制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使用年数的限制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数的限制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年数的限制2年,南北温区使用年数的限制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数的限制4年,期满换发3件。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数的限制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数的限制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首次发防寒服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年数的限制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数的限制6年,期满换发1件。

  寒区、高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八条首次配发时,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九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数的限制、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数的限制、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问题造成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农(农)字第32号)、《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和《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农渔发〔1996〕5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88〕第170号)、《食品药监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监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食药监财〔201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