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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丨一定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 新闻中心

  2022年6月16日,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信息学院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院宿舍楼1层疏散走道设置门影响安全地疏散,而艺术楼安全出口被教室占用。根据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并督促该单位做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某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学院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某信息学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但该信息学院宿舍楼1层疏散走道设置门影响安全地疏散,而艺术楼安全出口被教室占用,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逃生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灾隐患,若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地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该信息学院占用疏散通道和妨碍安全疏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