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缴纳罚款,大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14999元。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该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该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建筑消防设施的最大的作用是扑灭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发生火灾后人员逃生的通道,保持其畅通,对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者都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处罚对象所管理的场所面向社会开放,营业期间人员流动较多,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堵塞的情况下,若发生火灾会造成群死群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及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分别给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及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因该单位有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根本原则,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了罚款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在罚款的执行过程中,该单位被催告2次却依旧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反映出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对法律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的不了解、不重视的明显问题。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对该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运用国家强制力和信用措施维护了消防执法的权威和尊严。同时,对该类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单位遵守消防规定,提升法律意识,对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形成威慑,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防灾减灾 蓝焰同行体验感“拉满”!吴忠消防开展“防灾减灾日”消防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