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材料系列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六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 防火材料系列

  2023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坚持“谋在前、干在实、落在细”,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压实责任,强化事前预防,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着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清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公布2023年第六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市场主体以案为鉴,深刻吸取这次的教训,提升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明确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事故风险。

  一、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消防器材案

  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检时发现线索,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消防器材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分别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有衬里消防水带3根并已销售了1根,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地上消防栓9台并已销售了3台,货值金额合计3582元,违法来得到的223.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消防器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3月,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气瓶充装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其中4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执法抽检发现,该公司购销的2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鞍座长度尺寸限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查,该车行从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6辆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了1台,货值金额16500元,违法所得77.25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0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瓶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