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建设及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控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火灾风险,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立项的《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区域标准,经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圳市全民安全生产研究院共同起草,经深入调研,多次修改后,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依据标准制订修订相关规定,为使该标准能更好地反映我市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真实的情况,现公开征求意见,敬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若无意见,则回复“无意见”),于2023年7月6日前将附件3“意见表”盖章或签名扫描成PDF版反馈至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
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基础要求、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地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电气的要求及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深圳市地下、半地下车库内新能源汽车地下集中停放场所的有关设计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地下、半地下车库内的公交场站、修车库等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及地下、半地下车库内个人住宅用户长期租赁或权属所有的固定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和固定停车位停放新能源汽车。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以车载动力电池作为汽车动力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等方面先进的技术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在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专供新能源汽车停放的场所,包括新能源汽车停车区域和充电区域。
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用能服务的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与新能源汽车车载充电机或车载动力蓄电池组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来说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设备。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来源:NB/T 33002-2018,3.3]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内,防止初期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和隔墙高度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该墙体也可由符合能抗住火焰的极限要求的其他不燃性材料制作并固定设置在地面。
既能喷射充实水流,又能喷射雾状水流,在喷射充实水流或喷射雾状水流的同时能喷射开花水流,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水枪。[来源:GB 8181-2005,3.7]
4.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地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排烟和电气应符合GB 50016、GB 50067、GB/T51313、SJG 27的有关规定。
4.2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配建充电设备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3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 50067、GB 51309的有关规定。
4.4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4.7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场所火灾图像,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等24h有人值守的场所。
4.8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4.9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实施(2019年03月01日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当建筑内地下、半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GB 50067等停车库其他有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4.10根据场所停车位数量、交流充电桩数量将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进行如下分类,详见表1的规定。
注:此表为地下、半地下车库内设置的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分类,车库的分类仍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中表3.0.1的有关规定。
5.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宜布置在地下、半地下车库内的一层、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四层及以下楼层。
5.2建筑设计企业、车库运营管理方宜将新能源汽车停车区域、充电区域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并应符合GB/T 51313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5.3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设置明显、完整、准确、清晰的标志标识系统。
5.4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区域、充电设施的标志标识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6.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6.2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区域应设置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大于1000㎡,并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6.3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充电区域防火单元内充电停车位应分组设置,且每组不宜超过12辆,各组之间均应设置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固定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并应符合SJG 27的有关规定。
6.4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停车区域内停车位数量较大时,停车位宜分组设置,且每组不宜超过30辆,各组之间均宜设置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且高度不低于2m的固定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
7.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7.2每个防火单元应至少设置两个人员疏散出口,可利用设置在防火隔墙上通往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防火单元内两个疏散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8.1.1既有车库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给水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8.1.2新建地下、半地下车库配建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或新建住宅地下、半地下车库消防给水的室内消火栓系统除应满足GB 55036、GB 50974、GB 50067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宜达到13m。
——全部消火栓箱内应配置多用水枪,且其接口与水带接口兼容,多用水枪应符合GB 8181的有关规定。
8.2.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GB 55036、GB 50084、GB 50067的有关规定。
8.2.2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设置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应满足GB 50067、GB 50084的有关要求外,洒水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宜选择洒水喷头类型为流量系数K≥115。
8.2.3既有车库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配建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时,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法律法规。
8.2.4新建地下、半地下车库内配建A、B类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时,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满足GB 55036、GB 50084、GB 50067的有关规定外,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系统的设计基本信息参数宜不低于表2的规定,并应根据消防用水总量计算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且地面最大积水深度应不大于0.1m。
8.3.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ABC干粉灭火器,并宜增配推车式水型灭火器。
8.3.2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按GB 50140的规定分别独立计算、设置ABC干粉灭火器、推车式水型灭火器,并应符合GB 50067、GB/T 51313的有关法律法规。
9.1.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宜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排放。
9.1.2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机械通风量应按散热量计算,且排风量满足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9.2.4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GB 50067表8.2.5中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1.2倍。
9.2.5每个防火单元均应设置直接补风口,补风量不小排烟量的50%,并应符合GB 51251的有关规定。
10.1.1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0.1.3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且当组合设置时应满足GB 50016消防控制室的有关规定。
11.1.4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半地下一层汽车库设置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时,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宜采用智慧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1.1.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GB 20517的有关规定,其布设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1.6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GB 55036、GB 50116、GB 51309的有关规定。
10.1.7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并应在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或相邻区域发生火灾时切断所有充电区域的充电设备电源,且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1.8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交流充电桩的供电电源属于非消防电源,其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 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10.1.10建筑设计企业宜根据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火灾危险性分析和场所类别、位置、区域、层次等真实的情况,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增设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提升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火灾早期预警、报警的能力。
10.2.1充电设施的充电系统、供电系统应符合GB/T 51313的有关规定。
10.2.2充电设施、充电设备的布置与安装,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电源切断装置的设置、视频监控等应符合GB/T 51313、GB 51348的有关规定。
10.2.3充电设施的负荷分级及计算、供配电及照明、电能质量及计量、防雷接地系统、智能化系统和设备选型应符合SJG 27的有关规定。
10.2.4交流充电桩电源配电线缆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电源属于非消防电源,当充电出现异常时充电设备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火灾发生时应立即自动联动切断或手动切断充电电源;自动切断点可设置在供电变电所端或充电配电箱电源进线端,手动切断充电电源点宜设置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区域外;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离脱扣及辅助触点装置。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A、B类新能源汽车地下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C、D类场所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建设单位、车库运营管理方应对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11.2.3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现状评估。11.4 车库运营管理方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有关标准及本文件的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充电设施进行防火检查、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时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定期检测。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测,包括外观、电气安全、通讯信号、充电速度、功能完整性等方面;
——特别检测,对于特殊情况,如设备故障、重大事故、改造维护等有必要进行特别检测。
建筑设计企业、车库运营管理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知悉自身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6.4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发生火灾后,建设单位或车库运营管理方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职责分工,组织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小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工作,抢救遇险人员、组织引导现场人员与事故周边车辆疏散或移除事故车辆,控制火情,并保障自动喷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正常工作。
建设单位或车库运营管理方应积极努力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火灾事故有关人员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按照实际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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