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材料系列
警惕!已有人因“它”被严惩
发布时间:2024.04.02 来源: 防火材料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划定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安装电梯电瓶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瓶车进入电梯的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电瓶车用电安全管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和充电场所,充电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