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材料系列
《古今消防说》第九期 消火栓的百年变迁
发布时间:2024.03.10 来源: 防火材料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则:损坏、移用或许私行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件的,单位违反规则,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则,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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