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品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于2014年2月3日发布施行,2016年1月14日部分条款做修改,对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的品质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原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作出相应修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机构设立条件过高、存在从业地域限制,导致经营成本投入大,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三是对实践中暴露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服务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和必要的惩戒措施。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规定》。《规定》于2021年8月1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13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发布。 答:《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制定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答: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下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要求。三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四是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同时,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五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当作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充分的发挥其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答:与原有资质条件相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下调了场所面积,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最多300平方米统一调整为200平方米;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最多200平方米统一调整为100平方米;将同时从事两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300平方米调整为200平方米。二是减少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数量,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将同时从事两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三是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要求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同时,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答:《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两类,分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和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答: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质量,《规定》重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四类监督检查形式,一是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是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四是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同时明确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火灾倒查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式。 答:《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加强监管,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并将违法失信行为及查处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维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规定》如何进行解决的? 答:近几年,天津“10·28”重大火灾、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弄虚作假等问题,为了整治这些突出问题,《规定》对此进行规范:一是在从业条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禁止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办机构、搞经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属性,减少非市场因素干扰。二是针对一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接业务后,不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直接出具结论文件问题,将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条文相衔接,明确界定了出具的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实践中认定和操作。 答:一是明确对不具备从业条件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了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有该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明确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六类不规范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是规定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三类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是规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还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